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参与借贷活动,是指公职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以借贷的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 (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 (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 (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 (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