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家审计机关,指审计署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指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 (3)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二)接受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2)国有的金融机构; (3)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4)国家事业组织; (5)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 (6)上述单位中的有关人员。 (三)与审计法律事实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成为无实际内容的、不落实的东西。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财物等,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载体的账表凭证,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都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