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运公司的责任,刑事诈骗不同于民事欺诈,刑事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简单理解为想“空手套白狼”,民事上的欺诈则是通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基于前述错误认识使得对方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进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赚不该赚的钱”。反观本案,托运公司并没有非法占有狗主人财产的目的,只是通过欺骗手段让狗主人将狗交给公司托运并收取费用,所以本案托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诈骗,2600块钱不是他们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只要该员工是以公司的名义与狗主人签订的合同,即使该工作人员离职,托运公司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