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本次会议选举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四、本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10名。候选人名单(草案)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酝. 酿讨论,再由常务委员会议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五、本次会议选举采用委员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全国政协章程》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坷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