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予以立案追究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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