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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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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