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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办案手续流程是什么
释义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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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