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狱表现良好减刑最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缓刑的活动范围是固定的所居住的市或县。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当地公安机关,只要考察机关批准是可以离开的,但通常是不会批准的。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