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缺席判决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个时候的裁决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缺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处理缺席审理需要注意的具体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如果申请人立案后,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审理时的首要问题就是被申请人的主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 2、仲裁条款的审查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所以双方的合意很重要,而且必须有书面的意思表示。在有些时候,可能在文字表述上有些不完备,造成对仲裁条款理解有分歧。这时,就需要仲裁庭对仲裁条款的适用进行严格的审查; 3、送达程序是否完备 申请人立案后,应提供被申请人的真实确定准确的地址,以便仲裁机构向其送达相关的仲裁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明确表达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的事实。在此阶段,仲裁机构一定要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真实准确的地址,以保证仲裁文书能确实让被申请人收到。审查是否最后采取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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