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是否中止执行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三、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四、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256条,《民诉法解释》第466条总结: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