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已知疾病史,但不需要告知所有疾病史。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已知疾病史,有权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明确问询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已经发生的疾病史、医疗史等。 3.《保险法》第七十三条: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所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保险人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投保人故意隐瞒已知疾病或者虚构已知疾病,致使保险人承担不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投保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疾病史,但不需要告知所有疾病史,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