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障范围广泛,但既往病史可能会影响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自身病史,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确诊或治疗过的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既往的结节并未被确诊为恶性肿瘤,且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3.《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