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回后是否需要担责?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且不承担责任,但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就不能撤回,撤回要约将构成合同违约。要约具有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或限制;对受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承诺意味着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不承担责任,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撤回要约是属于合同违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回,撤回要约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要约则不可撤回,撤回要约将构成合同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并且要约可以撤销,但有特定情形除外。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上,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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