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多少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
释义 | 养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要收养子女的,应当和送养人或者送养机构达成协议,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被收养人同意的,就可以去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被送养人不同意的,当事人就只能选择其他合适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养。 当事人与送养人达成协议后,必须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属于非法收养,就无法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拿到收养证的,就可以去户口登记机构办理户口登记,将被收养人的信息登记于当事人的户口簿上,然后当事人就和被收养人确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应当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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