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成立的要件 |
释义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交付前,租赁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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