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刑相当原则与罪行个别化原则的关联性 |
释义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应与犯罪行为和责任相适应。刑罚个别化原则则考虑犯罪者的个人情况,适用相应刑罚。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但也可以相互包容。 法律分析 首先,罪刑相当原则又可以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换句话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则强调根据犯罪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即考察其犯罪类型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相应的刑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虽未被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但在学界中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一般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特殊预防论,即刑罚的目的是限制或禁止犯罪分子再犯罪,因此犯罪分子的个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和大小决定了刑罚的发动及量刑的轻重,而罪刑相当原则强调报应刑论,即刑罚的目的为了实现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报应,因此刑罚的发动和量刑的轻重的根本原因是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及其大小。也有的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可以互相包容吸收,使得刑罚的裁量和执行更为灵活。《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拓展延伸 探讨罪刑相当原则和罪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践应用及其影响 罪刑相当原则和罪行个别化原则是刑法领域中重要的理论基础,其实践应用对刑事司法体系具有深远影响。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性。而罪行个别化原则强调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量刑应因人而异。这两个原则的关联性在实践中体现为在量刑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种实践应用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公信力,还能够更好地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研究罪刑相当原则和罪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践应用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罪刑相当原则和罪行个别化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理论基础,对刑事司法体系具有深远影响。前者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后者强调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量刑应因人而异。在实践中,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这种实践不仅维护法律的公信力,还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因此,研究这两个原则的实践应用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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