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03年旧民事诉讼法全文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   (三)驳回 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22: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