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处理的程序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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