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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工程质量纠纷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释义
    一、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当注意的事项为: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
    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工程质量处理的方式都有以下几种: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的主要注意事项是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制作调查笔录,工商查档的方式,以及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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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