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差异 |
释义 | 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差异有三种: 1、主体差异。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人员; 2、客体差异。侵犯职权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差异。滥用职权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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