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 |
释义 | 【中标人】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依法做好基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在计划项目批复中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项目;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和审批手续; 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独立机构,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交易中心运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完善制度、搞好服务。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的行政审批职能。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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