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公司融资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融资需要注意法律问题: 1、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2、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3、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 4、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 5、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6、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 一、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市中是需要质押的,有质押自然就有解除质押,关于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看待和分析了: 第一,当控股股东质押的比例很高的时候,对股价是有利空的可能的,这个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平仓的风险。 通常来说,财务状况良好的控股股东是不太可能会选择这种激进的质押比例的,也就是说; 之所以用这么高的质押比例很大程度上是有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并不多。如果股票的价格下跌到平仓线的话,控股股东就需要及时的增加担保; 质押比例太高了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况,如果又遇到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话,出资方很有可能就会至今进入到平仓处置的程序中了; 但是平仓中的巨量卖单会逼迫股票价格再一次下跌,股票价格的下跌优惠导致另外一个出资方也触及到平仓线,进入到违约处置程序; 这个时候又会有一轮的巨量卖单使股票价格下跌的速度再次加速,最终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股票价格“跌跌不休”的现象。 第二,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低等情况不适合过分解读。 目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就是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股权质押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了,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股票质押业务之后,股权质押变得更加的普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货款通则》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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