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纳房产契税与维修基金的材料有:身份证以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