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对(包括本地和异地办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为40元。 2003年12月30日,关于身份证收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一、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二、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四、2016年7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实施异地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五、2018年4月12日,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