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婚姻法已经失效,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若夫妻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结婚后房屋装修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份额,离婚后由不动产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