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房和商品房的差别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解答: 集资房和商品房有以下区别:1、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为主。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2、手续申办: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并且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与一般商品房开发办理过程不同;3、买卖是否有限制:商品房属于一种产品,由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此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是一种非市场行为。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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