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房和商品房有啥区别 |
释义 | 1、市场行为属性不同 一般来说,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最重要的是,对购房群体没有限制,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而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等组织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另外,它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 2、申办手续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普遍商品房,就必须要“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般来说,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等方式。而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3、土地使用权大不同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后,不仅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而且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归我们购房者所有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这一点与集资房有很大的不同。 因为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在获得房屋产权年限内,土地使用权还是归国家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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