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招嫖联系者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同时要结合具体情节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4: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