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
释义 | 严格意义上的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有区别的: 所谓经销商的“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所谓代理商,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经销商则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但现实中很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产品也是拥有所有权的,必须先从厂家或上级代理进货,而后销售,其与经销商的区别体现在其经营活动是否受厂家或上级代理指导和限制,在本经营区域内有否对所经营的商品的管理区和独家经营权,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的代表,代行厂家的某些职能,并经销某种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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