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四、法律后果的归责方不同。 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所谓代理商,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经销商则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但现实中很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产品也是拥有所有权的,必须先从厂家或上级代理进货,而后销售,其与经销商的区别体现在其经营活动是否受厂家或上级代理指导和限制,在本经营区域内有否对所经营的商品的管理区和独家经营权;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的代表,代行厂家的某些职能,并经销某种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