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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天不上班算不算自动离职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这些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日期由非法规章制度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无故离岗三天算自动离职,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非法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员工连续三天不上班,雇主是否有权解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连续三天不上班确实给雇主提供了解雇的权利。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其中包括按时上班。如果员工连续三天未能履行上班义务,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并构成了严重失职行为。雇主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雇员工并终止劳动关系。然而,雇主在采取解雇行动前,应当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解雇员工,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雇主有权解雇员工,特别是在员工连续三天不上班的情况下。这被视为严重失职行为,给雇主提供了解雇的权利。然而,雇主在解雇员工之前,必须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解雇员工,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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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