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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
释义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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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