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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释义
    域名与商标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心态;
    2、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
    3、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而以高价出售、出租等方式转让该域名的;
    4、其他方面。
    一、域名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我国法律规定,国内域名的有效期以合同为准。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费用。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续约或将域名转让给其他域名服务商进行管理。国际域名的有效期为一至十年。到期后,客户还可以选择续费或将域名转让给其他域名服务提供商。用户注册域名必须付费。域名注册是一种租的概念。它不是一个一次性付款,可以一直拥有和使用这个域名。如果注册后不想注册其他域名,则必须注册另一个域名。
    二、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注册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三、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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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