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形成四级联动、多向辐射、智慧低碳、经济引领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共建长三角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基本建成以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际铁路枢纽、国际枢纽海港为核心,以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联动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全省多层次协同的综合交通枢纽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