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释义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一、请问怎么理解什么是持续经营能力? 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 同时也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例如大家津津乐道的仁会生物,属于典型的生物制药企业, 在取得批件前不会有任何主营业务收入,但在之前公司需要投入巨额成本(海外好的品种,1个品种大约1亿美金,还可能失败)。 但若是传统贸易公司,报告期内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就说不过去了。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该如何做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达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才有上市资格。 2、法律依据:《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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