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私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提前垫付赔偿金,再向肇事车主追偿的三种情况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范围同样很广。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