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总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2、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等情形发生变化。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3、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相关材料。 一、房屋产权登记包括那些内容 1、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3、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