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遗赠抚养协议是否需要书面 遗赠扶养协议 是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二、遗赠抚养协议是什么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 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同于收养关系,收养属于身份法上的法律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法律上拟制血亲,建立一种新的人身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与遗赠人并不改变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相混淆。现今通说将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关系予以明确区分,且认为以遗赠扶养协议之形式规避法定的收养条件者,遗赠扶养协议也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财产关系。身份财产法关系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属于财产法关系与纯粹身份关系之间的过渡类型。遗赠扶养协议不以当事人具备身份关系为前提,依现行法规定具有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财产关系,也不是继承契约。继承契约是典型的身份财产关系,指具有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间订立的以处分客观继承权为内容的合同,比如夫妻双方约定相互放弃继承权,而指定儿子是共同的继承人。 继承契约与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以下差别:首先,客观继承权仅为资格或能力尚非权利,作为对客观继承权的处分行为继承契约应当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则为被扶养人对身后财产的以死亡为生效期限的处分,这种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其次,继承契约的主体一般限于法定继承人之间,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并且通常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最后,继承契约的受益人不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对价,属于无偿契约,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与被扶养人赠与身后财产互为对价,属于有偿、双务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扶养人一旦签订合同后,应按照法律和遗赠扶养协议对设立人员的生老病死和安葬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的,取消扶养人的遗产继承资格。 三、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三)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四)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五)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书面的,因为书面形式会更加规范一些。 法律客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