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等方面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基本相同,比如: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样也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