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单;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书原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