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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限期有期徒刑还能减少多少?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和限度,以及罪犯如何申请减刑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罪犯需要向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并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需审查相关材料的齐备性。
    法律分析
    一、无期徒刑最多能减到多少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适用减刑的,最多可以减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1、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适用减刑,最多可减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罪犯可以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行政审批程序。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需审查相关材料的齐备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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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