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量收银行卡的行为是犯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出租银行卡怎么处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二、银行卡持卡人的义务有哪些?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