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医保缴费一般是可以退的,各地区退费规则存在差异,具体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套印由财政部批复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设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标识,收据联使用防伪专用纸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财政部门领购。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鲁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由医疗机构驻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