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取土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水利部门、公安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都有监管职责。而且法律法规还划定了不少禁区,如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是禁止取土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取土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需要市、县制订具体规定,比如划定指定集中取土区,明确取土范围和深度,实行剥离耕作层,实施复垦或恢复地貌,规范审批要件和程序等。但目前不少地方还缺少具体操作性规定,一些地方只堵不疏,具体执法难度也非常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也就说,在耕地上是可以取土的,但不能“擅自”,必须经过批准。但如何批准,由谁批准,在《土地管理法》、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地方制订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