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包括 (一)前期服务 承办院校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为申请人提供以下服务: 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 创业培训或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二)后续跟踪服务 按照“云人社发〔2010〕69号”文件要求,各个高校应当建立已享受“贷免扶补”政策扶持的创业大学生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即建立“1+3”跟踪服务机制。强化创业导师的帮扶力度。对实现创业的大学生,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市场经营、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全方位的帮扶;对创业大学生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及时组织指导首次创业大学生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协助承贷银行共同作好贷款按月回收、逾期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对象条件: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方法: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10万元。渠道: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