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