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恶劣是指通奸幼女的残酷手段;因通奸幼女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等;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体育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因此,强奸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有上述五种情形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