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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决定部门
释义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铜陵市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六)告知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与期限;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听证笔录及结果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辖区政府配合做好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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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6: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