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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征收程序 裁决
释义
    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
    2、土地征收申请;
    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4、批准征收土地;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听取意见;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征用地赔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六)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八)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九)林木补偿标准为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十)柞树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十一)红松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十二)落叶松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十三)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十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二、天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庄浪县政府文件《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庄政发[2016]56号)文件执行。土地征用按每亩30680元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庄政发[2016]56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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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