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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释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需要交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该如何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征地信息政府部门一般都会公开透明,目的是让让人们知道征地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用途。政府部门征地牵扯到资金大,选择公开原则,可以让征地的过程中不会受到阻碍,并且以这种方式把关于征地的信息传递出去,以免减少后续工作中存在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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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2:59